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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员工”火了,这种模式才是双赢!

2022-11-18

后疫情时代,各地新冠此起彼伏。您的企业在用工时,是不是也经常遇到这些问题:员工不能及时到岗,部分工作不能开展,但是工资却不得不发?


在2020年疫情初爆发时,盒马宣布将接受知名餐饮企业西贝、云海肴、青年餐厅的员工入驻盒马工作,共计近500人,盒马将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


原因无它,传统餐饮店基本无人堂食,大批员工无事可做,而生鲜电商的无接触式配送又实在太过火爆,人手不足。共享员工的模式一时间迅速铺开。


01 什么是“共享员工”呢?


从广义上来讲,只要非全职的劳动关系,统称为灵活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临时工等。


狭义上来讲,就是自由职业者,如美团外卖小哥、主播等。共享员工的本质是企业在不同行业之间短期调配劳动力,以应对各行业因淡旺季错期或特殊事件带来的劳动力需求时间差异。从而使得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提升、企业用人成本降低、员工收入提高,实现多方受益。


共享员工方式作为灵活用工的一种方式,与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等传统的灵活用工方式具有本质的区别。


首先,共享员工方式与劳务派遣方式不同之处在于,劳务派遣方式下员工的劳动全部都在员工输入企业,而共享员工方式下员工的劳动是在不同企业之间共享。


其次,共享员工方式与人力资源外包方式不同之处在于,人力资源外包方下员工与人力资源中介机构是代理关系,与员工输入企业既存在劳动关系又存在用工关系,而共享员工方式下员工与员工输入企业存在用工关系,但不一定存在劳动关系。


02 共享员工可能存在的几种形式


1. 企业之间合作:以企业为主体的共享,即企业间进行合作。由两家企业按协议来分配共享员工的劳动,共享员工遵照协议要求被员工输出企业派去员工输入企业劳动。


在这种方式下,有三方共同参与,即员工输出企业、员工输入企业和员工。此时,对于共享员工劳动报酬的支付有两种方式,即直接支付与间接支付。


例如盒马与西贝等餐饮企业之间的“共享”模式应属于该合作模式;根据媒体报道,从西贝等餐饮企业到盒马工作的共享员工与盒马签订《劳务协议》,劳动报酬由盒马支付给西贝,然后由西贝向员工支付,而对于盒马与西贝等餐饮企业之间是否签订协议尚不可知。


2. 非全日制工作:以员工个人为主体的共享,即员工成为自由职业者,用工单位直接邀请员工作为临时工加盟公司,由用工单位与员工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员工通过与用工单位约定,由员工向用工者提供短期的劳动服务,用工单位依约向员工支付劳务报酬。


比如:以便确保职工的日常生活存有,公司创立了专业的系统软件做的工作中食堂就餐。但因驻派职工觉得只能20多名,每日经济工作中大半天就可以根据进行自身所需三餐的制作。在这类状况下,公司能够雇佣饭堂工作中人员做兼职。


03 “共享员工”涉及的税务问题


1. 企业所得税


第一,如果采用间接支付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员工输入企业要将这部分支出作为劳务费支出,不但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还减少了一部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扣除基数。


在实践操作中,员工输入企业往往会产生相应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因为需求方在法律上与员工未建立劳动关系,向其支付的报酬不属于税法上所指的“工资薪金”,不符合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的条件,可能需要企业取得劳务费发票在税前扣除。否则员工输入企业将减少以工资、薪金总额为基数的限额扣除项目的扣除数,因而,将缴纳更多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如果采用直接支付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员工输入企业可以将这部分支出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扣除的依据。


2. 增值税


如果共享员工输出企业与输入企业之间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根据《财税[2016]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共享员工输出企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在全额征税或差额征税中进行选择。


盒马与这些餐饮企业的员工签订的是短期劳务合同,用工需求方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应该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工资薪金。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劳务报酬需要缴纳增值税。


餐饮企业的员工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其他个人,提供劳务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共享员工输出企业与输入企业之间签订的是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合同, 期间获得的报酬需要缴纳3%的增值税。


如果共享员工输出企业与输入企业之间签订的是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合同,共享员工输出企业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员工输入企业委托代为向共享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向共享员工输入企业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因此,共享员工输出企业与输入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性质不同,开具的发票不同,增值税缴纳与是否纳入抵扣也不同。


3. 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预扣预缴计算方法并不一样,虽然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时会一同并入综合所得,但是劳务报酬预扣预缴金额较高,如果按照劳务报酬,对共享员工在除具有劳动关系的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取得的报酬,进行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会存在前期占用共享员工较多资金的问题。


盒马和各餐饮企业员工之间的关系应该属于劳务关系,按照劳动报酬所得缴纳个税,用工一方,在支付劳务报酬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次年3-6月这些员工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把劳务报酬并入综合所得中,计算需要缴纳的个税。


但在实践操作中,如果企业间进行合作,共享员工会存在两份收入:一份是员工输出企业发的底薪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另一份是员工输入企业发的按小时结算的收入。


如果是员工为主体之间形成在几家企业兼职,则存在几份收入,这种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那么,共享员工获得的各份收入如何定性关系着共享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由哪一家企业代扣代缴的问题,而由不同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又关系到有关企业与共享员工的劳动关系认定与用工主体责任等问题。


 “共享员工”在调配企业之间的用工需求时,实现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能否在将来得到推广,成为新型用工形式呢?是否可以成为日后经常性的用工模式?这些都有待相关法律和制度明确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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